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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申請人與被照顧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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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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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直系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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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移舅侄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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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岳父母/公婆)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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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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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照顧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被照顧人本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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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與被照顧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配偶。
被直系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移舅侄甥等。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岳父母/公婆)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被照顧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被照顧人本人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