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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和護士

家庭看護工-申請資格

申請人與被照顧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1. 配偶。

  2. 被直系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姊妹、伯叔姑移舅侄甥等。

  4.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岳父母/公婆)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5.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6. 被照顧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被照顧人本人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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