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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申請資格

家有「未滿12歲小孩」就能請外傭了!政院拍板4/13上路

勞動部公告:多一個幫手 少一分疲憊-外籍幫傭申請條件新制,優先協助特殊及高需求家庭減緩壓力

新聞連結:政院通過,家有未滿12歲童4/13起可申請外籍幫傭

新聞連結:行政院放寬外籍幫傭申請條件 新制4/13上路

行政院會勞動部簡報下載 (12MB pdf)

為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並提升勞動參與,行政院於115年3月19日會議中正式通過外籍幫傭申請條件調整方案。新措施預計自115年4月13日起實施,未來家庭只要有未滿12歲孩童,即可提出申請,相較過去門檻大幅放寬,政策也同步針對特殊家庭提供費用減免與優先審核機制。

115年4月13日後新制家庭幫傭申請資格/條件/流程/費用

申請資格

  • 家中有一名年齡未滿12歲之子女。

  • 弱勢、特殊、高需求家庭由政府專責單位受理,優先行政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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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備資料

  • 申請書

  • 戶口名簿

  • 特殊身份之證明⽂件(罕病/⾝障/遲緩/特境家庭) (以一般身份申請不需檢附)

申請流程簡述

  1. 備妥相關文件向勞動部提出人力招募申請。

  2. 為保護本國人就業權利,需至當地就業服務站辦理7天國內求才。

  3. 若無本國勞工應徵,雇主可委仲介向勞動部申請「外國人招募許可」,初次聘僱雇主需線上上課完成「聘前講習」,弱勢、特殊、高需求家庭由政府專責單位受理,優先行政審查。

  4.  外國人招募許可通過並收到勞動部核發之「外國人招募許可函」可透過仲介公司選擇合適幫傭,安排面談。

  5. 選中合適幫傭後雙方簽訂工作契約,仲介會協助外籍幫傭辦理簽證、台灣居留證並安排入境,入境後幫傭會至勞動部「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進行課程講習,並由仲介安排健康檢查、健保加保、並通報相關單位移工入境,以上工作完成後由仲介交工至工作契約約定之工作地點。

每月支出費用

幫傭基本薪資:20,000元/月

繳交勞動部之就業安定費:5,000元/月    (弱勢、特殊、高需求家庭 2,000元/月)

雇主負擔之幫傭健保費:1,428元/月

職災保險費:56元/月

加班費:約2,668元/月

每日加班費為20,000元/30天 = 667元/天

若幫傭當月未休假4天,需支付加班費 667元/天 * 4天 = 2,668元

若幫傭當月未休假5天,需支付加班費 667元/天 * 5天 = 3,335元

雇主每月支出費用約29,152元

其他費用

  • 仲介登記費及介紹費:20,000元 (依政府規定,費用不超過移工一個月薪資)

  • 仲介服務費: 2,000元/年

  • 其他費用: 外籍幫傭工作契約期滿之回國機票 (依移工母國及時價計算,單程離境機票)

  • 膳食住宿: 雇主必須提供合適的膳食與住宿空間,不得扣取相關費用。

注意事項

  • 家庭幫傭工作內容是在私人家庭從事環境打掃、食物烹調、照顧家庭成員日常起居或其他家事相關的工作,是「家務」或是「家人照料的幫手」並非專業性質保母。子女的教養、教育與核心照顧責任,仍應由家長自行負責。外籍幫傭可協助接送、穿衣等生活輔助,旨在分擔家務,減輕雙薪家庭壓力,讓父母有更多高品質時間進行教養。

  • 不得指派外籍家庭幫傭從事契約許可外的工作,即使幫傭同意也屬於違法行為。 

  • ​雇主每三年需重新申請聘僱許可函,並與仲介、外籍幫傭重新簽訂工作契約。(若申請條件已不符(子女年齡大於12歲)則無法通過勞動部聘僱許可函申請,無法繼續聘雇外籍幫傭)

115年4月13日以前舊制

申請條件

資格一

  1.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資格二

  1.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1. 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 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以上,並任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4.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5.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

    6.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7.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8. 對國家有重要貢獻持有經部會層級出具之證明者。

資格三

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雇主可聘僱家庭幫傭,1戶以聘僱1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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