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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

營造工-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從事工作,包括營造和體力工作的人員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般營造業:A) 甲、乙、丙級綜合營造業 B) 專業營造業 C) 土木包工業

符合近三年承攬案件量及聘僱本國勞工人數門檻(依營建署公告)

公司有承建政府公共工程:具有與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

  1. 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 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且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但初次申請招募許可時,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

公司有承建民間重大工程: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1. 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2.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3. 學校、社會住宅及廠房興建工程。

聘僱本國勞工總人數達10人以上、土木包工業5人以上,符合上述條件後已投保勞工人數之一定比率(30%)核配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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