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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申請資格
申請條件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
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
申請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設有符合醫療照護相關規定之醫療機構/院所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
專科醫院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養護(社福)機構應備文件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本國看護工名冊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本國看護工勞保卡影本
護理之家(醫院)應備文件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本國看護工名冊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
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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